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(榆区检刑检诉刑诉〔〕号)年1月6日消息,
被告人霍某甲起诉书因犯敲诈勒索罪起诉书!
被告人霍某甲,男性,年出生,汉族,大专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,现住榆林市榆阳区**路**小区**单元**室,系自媒体人。年2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年1月6日刑满释放。年11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,同年12月21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。
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霍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、诈骗罪,于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本院于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,侦查机关于年5月15日补查重报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一、敲诈勒索
1、年8月份,被告人霍某乙在榆林市榆阳区以报道奚某某的负面新闻为由,敲诈勒索被害人某某甲(系奚某某的儿子)华为mate9保时捷版手机一部(经评估价格为元),现金15万元。
2、年2月份,被告人霍某乙发现被害人蒋某某的靖边县杨**化工厂手续不齐全,以卖酒为由,敲诈勒索被害人蒋某某元。
3、年8月份,被告人霍某乙在榆林市榆阳区**墩煤矿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的拉煤车超载,后以报道该新闻为由,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某2万元。案发后将赃款退回被害人。
4、年11月15日,被告人霍某乙以删除无牌煤场挑战环保法报道为由,敲诈勒索被害人某某甲元。
二、诈骗
1、年3月份,被告人霍某乙谎称为高某某捐款,在榆林市榆阳区诈骗被害人赵某某2万元,后将该钱用于自己的日常花销。
2、年8月份,被告人霍某乙谎称自己能让阳光报报道**墩煤矿的正面新闻,诈骗榆阳区**墩煤矿3万元。
上述,被告人霍某乙敲诈勒索四次,共计元;诈骗两次,共计五万元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霍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敲诈勒索他人财物,且数额巨大;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,且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、第二百六十六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敲诈勒索罪、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同时,被告人霍某乙亦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五条,系累犯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